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治理协议,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任务完成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取得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的,可以自主经营、开发利用,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