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投劳、参股、合作等各种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治理地点、林木种苗和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