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沙化土地治理后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生态公益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给治理者予以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