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铁路、公路、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