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治理利用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人工、飞播、封沙(滩)等措施造林育草,重点治理,增加植被;也可以将沙化土地治理经营权转让给公民、法人和国内外其它组织,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