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信息安全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