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