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加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并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逐步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