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第十五条有效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其中,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由信息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并由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