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工程第十四条有效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计和施工方案报市或县(市)、区信息化行政部门备案。前款规定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信息化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