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旅游设施,须经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的旅游景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破坏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历史文物。兴建旅游项目、举办旅游活动应当尊重民族习俗。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