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旅游资源,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城建、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