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取得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须提供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服务。

未取得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单位,从事旅游经营接待,其经营场所的基础设

施、基本条件应与其经营旅游接待的规模、档次相适应,并接受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