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额外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