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也不得占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实验班并收取额外费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