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相关内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根据单位性质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分别纳入财政专户、单位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儿童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园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建立专门账户,每月向家长公开账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