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保育教育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吸收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其他社会人士参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