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由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