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