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由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