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