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广告、物业管理等综合开发活动,但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