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