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