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