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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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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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