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交付经营项目时,在售房合同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或者夸大所售经营项目的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