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