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