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

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