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