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