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工程的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底层架空楼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