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二十条已修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