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