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九条已修改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更换,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更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