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七条已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当查验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