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