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六条已修改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报告,充分考虑水、暖、电以及太阳能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的安装需求。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