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时,应当明确约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要求或者默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或者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