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