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镇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审查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