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集中采暖供热建筑。采用集中采暖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装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