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第十条已修改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