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