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炼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横山至西泽连线以西岸段新建、扩建修、造船项目。改建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