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海洋、渔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经调查取证,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