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港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象山港实际,制定象山港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象山港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市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并指导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