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卫生、水政、农业、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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