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的报送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说明和附件的应当附说明和附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3月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