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