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