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