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应当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