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