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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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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有效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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